北京药学会个人会员入会须知

北京药学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。本会会员发展遵循积极发展、坚持标准、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的原则。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符合如下条件:

一、个人会员:

凡拥护本会的章程、有加入北京药学会意愿,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均可申请入会:

(一)拥护本会章程;
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
(三)在本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。

(四)个人会员:

普通会员:具有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、或取得本科及以上学业证书的医药科技工作者;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。

学生会员:高等院校、科研院所相关专业的三、四年级本科生、硕士生、博士生。

(五)单位会员:与药学领域相关,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,愿意参加本会各项活动,并能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、教学、医疗、生产、经营、设计、研发等合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,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。

每个会员单位只能选派1人作为该单位的代表。

二、入会的程序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提交有关证明材料:个人会员提交相关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或学业证书复印件;单位会员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。

(三)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四)由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登记注册。

三、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三)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退会自由。

四、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制度;

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;

(三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
五、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。

六、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

(一)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二)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;

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

(四)丧失民事行为能力。

七、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下列处分:

(一)通报批评;

(二)暂停行使会员权利;

(三)除名。

八、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、被除名后,其在本会的会员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,并向会员公告。

会员对自动丧失会员资格、被处分决定有异议的,可以自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理事会、监事会提出申诉,必要时由理事会、监事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,申诉或者审议期间不影响决定效力。

九、本会置备完整的会员名册,保存会员变化情况的证明材料,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,并向会员公告。

同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