药品
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,为劣药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,按劣药论处:
1 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。
2 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。
3 超过有效期的。
4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。
5 擅自添加着色剂、防腐剂、香料、矫味剂及辅料的。
6 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。北京药学会 地址: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中路2号小二楼2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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